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终7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兆罡,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其,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负责人***,行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兰
代理审判员*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