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孟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66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大茫村增产5053号四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2737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明,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泰博雷特机械有限公司、顾利伟、原审第三人上海泽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沪01民终664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2,300.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申请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752,300.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文芳
审判员  王 敬
审判员  敖颖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程勇跃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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