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勋建消防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245号
原告:上海勋建消防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惠花,总经理。
被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明,总经理。
原告上海勋建消防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勋建消防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在案外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勋建消防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计2,832.5元,由原告上海勋建消防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暨秉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吉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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