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7执460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7执460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0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40,646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72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6年7月13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干路XXX号1-23幢房产,本院其他案件对其中的被执行人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干路XXX号15幢、22幢房产,张贴公告进行评估拍卖,但案外人上海雄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需要等待执行异议的听证审查结果;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0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登记;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其他案件对被执行人房产,张贴公告进行评估拍卖,但案外人上海雄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需要等待执行异议的听证审查结果;;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潘建华
执行员陈长英
执行员白志中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伏玉玲









审 判 长


黄文昭






审 判 员


潘建华






审 判 员


陈长英






书 记 员


钟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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