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誉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53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30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节、李钦,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誉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碧海秋月小区10幢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曾荣。
被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文化空间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被告:昆明经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2号6楼。
法定代表人:刘铸民。
原告**与被告云南誉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经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普 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光荣
书 记 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