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文化空间广场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64857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5679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向本院递交了《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经本院审查,作出《不予免交、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之后,上诉人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铮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 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