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24民初1382号
原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6485784。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文化空间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2023年9月4日,原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