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1250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华区诚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文化空间广场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64857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