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1250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华区诚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文化空间广场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64857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