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7150号
原告**1,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2,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天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曹某某,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1、**2诉被告辽宁天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1、**2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唐荣刚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孙鸿雁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