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3228号
原告:**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葛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谭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皞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新华街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皞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计1778元,由**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传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