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3756-1号
申请人:山东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葛路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CFFY96Y。
法定代表人:谭成林,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郓城宜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水浒东路金河热电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RQEYY1X。
法定代表人:林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宜佳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郓城宜佳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60806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郓城宜佳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60806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