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

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2433号之二
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九峰狮子峰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三,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查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程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纯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蔡丽红
人民陪审员  李汉生
人民陪审员  李红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