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

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2433号之四
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九峰狮子峰**。
法定代表人:刘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三,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查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
法定代表人:程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纯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撤回对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蔡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熊开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