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

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2433号之三
申请人(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程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纯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查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九峰狮子峰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三,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以下简称:绿化中心)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2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中核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3167.21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行;账号:........);二、本裁定第一项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5123167.21元时,继续查封冻结被告中核公司的中南分公司名下不超过人民币5123167.21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某行;账号:42×××60);三、本裁定第一、二项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5123167.21元时,继续查封冻结被告光投公司名下不超过人民币5123167.21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本院据该裁定书实际查封了被告光投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23167.21元,保全期间为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止。在本院采取前述财产保持措施后,被告中核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原告绿化中心支付了150万元工程款。现被告中核公司、被告光投公司均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前述银行账户的查封并分别将200万元、1623167.21元现金付至本院银行账户提存。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被告)中核公司、申请人(被告)光投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3167.21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行;账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中南分公司名下不超过人民币5123167.21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某行;账号:42×××60)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人(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超过人民币5123167.21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行;账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丽红
人民陪审员  李红琳
人民陪审员  李汉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