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

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433号
原告(申请人):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九峰狮子峰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三,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查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申请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程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某,该公司员工。
在原告(申请人)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诉被告(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以防止被告方转移、隐匿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23167.21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123167.21元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编号:AXXXW)一份作为担保,并提供以下财产线索:1、户名: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1XXX10;2、户名: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账号:42×××60;3、户名: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42XXX41。
本院认为,申请人原告湖北省楚林园林绿化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3167.21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1XXX10);
二、本裁定第一项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5123167.21元时,继续查封冻结被告(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中南分公司名下不超过人民币5123167.21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账号:42×××60);
三、本裁定第一、二项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5123167.21元时,继续查封冻结被告(被申请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超过人民币5123167.21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42XXX4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季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