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倘思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倘思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佳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338号
申请人:上海倘思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汲浜老街********(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7E8X1。
法定代表人:黎干桃。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飞,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佳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平西路**溪悦苑**101铺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N6NAX9。
法定代表人:杨明伟。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部位:第**全层、06、07、08单元;第五楼自编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李钦。
申请人上海倘思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佳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佳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24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倘思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佳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24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62.43元,由申请人上海倘思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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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