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喜喜仕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喜仕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辖终1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松解,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喜喜仕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喜喜仕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4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涉案项目系政府重点项目芭蕾雨重要的配套项目,且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方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本案已产生较大的涉外影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理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涉外因素,亦不符合上述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条件,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不动产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故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