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7民初4047号
原告:深圳市喜喜仕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天名苑金兰轩2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0272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淑娴,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33号******世界广场F33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473612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松解,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喜喜仕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项目是政府重点项目******世界广场重要的配套项目,且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方是外商投资企业,有较大的涉外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按照上述规定,本案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