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一测绘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宁波圣嘉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天一测绘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291民初2053号
原告宁波圣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嘉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天一测绘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测绘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钦、姜成林,被告天一测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珍、龚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本案中,首先,讼争房产面积先后进行了预测绘和实测绘,两次测绘对讼争空调位是否该计入房产面积的处理截然不同,最终相关职能部门已按照实测绘面积颁发了产权证书。其次,根据省房测细则的规定,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经本院审查,讼争空调位系在房屋套内,并非省房测细则中所指的飘窗,也不具备其他可不计面积的情形。被告又辩称根据省房测细则第3.10条的规定,讼争空调位无法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按规定不应计入面积,而该条规定系以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单元为幢)为条件,并非指本案讼争的成套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单元为套),故对被告之辩解,本院无法采纳。综上,被告辩称讼争部位属于飘窗、其交付的成果符合规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于庭后就讼争部位是否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对外委托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摇号选中的鉴定机构资质等级不如原、被告,不同意该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遂被退回。且鉴于前述,本案亦无继续鉴定之必要。 在被告作出预测绘报告之前,原告及其设计单位出具了特殊部位认定表,载明讼争部位系空调位,其飘板高度均高于室内地坪30㎝以上。该表虽认定讼争部位系空调位,但其中着重指出了飘板及高度均高于30㎝以上,而所谓飘板,按字面意思应理解为飘出去的板,也即按2006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部分)的规定的悬挑板,而悬挑板只有一边支承,一般不在室内。结合省房测细则关于飘窗及其飘窗高度大于30厘米不计建筑面积的规定,通常人会就此作出空调位参照飘窗不计入房产面积的理解。因此,就讼争空调位的定性,原告本身具有过错。尽管如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负责。被告作为一家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理应知悉讼争空调位是否应计入套内房产面积,而其在原告作出的特殊部位认定表有歧义的前提下,未与原告进一步沟通,直接将讼争部位按飘窗不计入房产面积,也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承担55%的赔偿责任。综上,被告天一测绘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664485.46元(1208155.38*55%)。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尽管预测绘完成时间为2015年12月,但此时原告尚不知道权利受损,而实测绘完成时间为2018年7月,原告于2019年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对原告开发的新城大厦项目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2015年12月,被告完成测绘并交付给原告测绘成果报告书,原告完成验收。预测绘报告中的《鄞州区新城区新城大厦-2#楼(圣嘉大厦)公用及特殊部位认定表》(由原告和宁大设计院共同出具)的特殊部位认定第12点记载:“本项目所有平面类似19轴交P轴区域的空调位作法均参照节点3a/19,其飘板高度均高于室内地坪30cm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页的第三条第8点载明:“本项目所有平面类似19轴交P轴区域的空调位作法均参照节点3a/19,均高于室内地坪大于30cm以上,不计算建筑面积”,《圣嘉大厦(2号楼)预测绘与规划差异原因》页公寓式办公第1点载明:“空调位:由于计算规则不同,预测绘根据省房测细则不计算二-顶层套内的空调位面积,而规划按全面积计算,造成预测绘比规划少约518㎡”。后原告委托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以下简称鄞州测绘院)对该项目进行了建筑面积实测绘,2018年7月,鄞州测绘院完成实测绘,实测绘报告执行标准与被告预测绘执行标准一致,实测绘报告中并无本项目所有平面类似19轴交P轴区域的空调位不计算建筑面积一说,实测绘将讼争部位计入房产建筑面积,并以此作为最终产权登记面积。 另查明,原告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记载的合同面积系以被告提供的预测数据为准,且约定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差异,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原告应退还房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如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原告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因实测绘超过预测绘面积,致使圣嘉大厦2号楼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的误差面积绝对值超过3%,大部分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小部分当事人选择退房,原告因此损失合计1208155.38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合同》《预测绘报告书》《实测绘报告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凭证、施工图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佐证。
一、被告宁波天一测绘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圣嘉置业有限公司664485.46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宁波圣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3元,由原告宁波圣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28元,被告宁波天一测绘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10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审 判 长  黄仙方 审 判 员  方燕儿 人民陪审员  皮 英 ? ? ?
代书记员汤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