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台州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4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台州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4幢24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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