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立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4民初9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财富大道99号开开财富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立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余千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