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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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4民初9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财富大道99号开开财富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立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余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