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闫会强与***、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9647号
原告:闫会强,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湖里大道28号东5F-5H单元(联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闫会强与被告***、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闫会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闫会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会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会强负担。
审判员张海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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