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鼎诚机械有限公司

诸城市鼎诚机械有限公司与广昌县正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3155号

原告:诸城市鼎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杨家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栋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圣聪,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

被告:广昌县正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德千,该公司经理。

原告诸城市鼎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昌县正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诸城市鼎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城市鼎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诸城市鼎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洪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