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民终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姑李路152附1号。
法定代表人:柯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保国,该公司商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梦迪,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宜城市前进路格林花苑。
法定代表人:王虎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4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润和坤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润和坤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4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64元,减半收取4932元,由****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静平
审判员 黄 鹂
审判员 何小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琦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