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市滇芸家居建材店、云南创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2民初3058号
原告:文山市滇芸家居建材店,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三鑫建材机电城21幢27-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LQK8T1X。
经营者:吴保存。
被告:云南创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丽水雅苑11栋06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L34GP0M。
法定代表人:吴秀丹。
被告: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砚东市场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KJA0A98。
负责人:华一龙。
被告: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秀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华一龙。
被告:砚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新城北片区砚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622432295586G。
负责人:王廷彬。
原告文山市滇芸家居建材店与被告云南创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砚山县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云文山市滇芸家居建材店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山市滇芸家居建材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山市滇芸家居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计2661元,由文山市滇芸家居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张援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