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91民初261号
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南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褚朝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吕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鑫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居然之家生活广场步行街商铺中心街区3-C-48S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芳,该公司经理。
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鑫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