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某某森型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779号

申请人:山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聚仙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MA3QT5D78T。

负责人:张锋祥,经理。

被申请人:***森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南环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91JX37Y。

法定代表人:褚朝瑞,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森型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查封期间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做任何转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