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4462号
原告: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新206国道与南外环交汇山东国际科技模具产业园B1、B4幢。
法定代表人:刘洪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丽,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快镇南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褚朝瑞,经理。
被告:***,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卫,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森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