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366号
原告: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992861559,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新206国道与南外环交汇处山东国际科技模具产业园B1、B4幢。
法定代表人:刘洪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丽,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型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91JX37Y,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南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褚朝瑞,经理。
被告:***,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卫,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森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泽浩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人民陪审员 王学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