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

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1820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67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37元,由原告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成霞
书记员  汪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