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

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1820号
申请人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祖辉
书记员  付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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