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

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1881执保35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皖1881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书,对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慧艳
书记员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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