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

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81民初19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92元,减半收取109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46元,由原告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凤元清 人民陪审员  黄永平
书 记 员  赵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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