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

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35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208元,减半收取3604元,保全费2520元。 由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越琪
书记员  张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