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

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81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十八岗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A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29935D。
被执行人: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同济万象城小区16栋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0105705F。
本院在执行安徽宏创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皖188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凤维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