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221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礼,萧县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672D(1-6)。
原告***与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 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凯莉
书 记 员  寇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