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22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王吉友,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672D。
法定代表人:杨世武。
本院在执行**、***、**与王吉友、***、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322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