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佳意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5427750H,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672D,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扬州佳意照明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