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17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瑞 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