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耘鹤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127号
申请人:淮北市耘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马敏。
被申请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孙朝阳。
申请人淮北市地耘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7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北惠黎支行、账号:3400××××4347)。该申请由担保人李彬用其名下位于××房屋产权(濉私房字第3××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耘鹤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的银行存款57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北惠黎支行、账号:3400××××4347),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担保人李彬名下位于濉溪县××路××路北(濉私房字第3××1号)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耘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