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134号
申请人:淮北市承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葛承太。
被申请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孙朝阳。
申请人淮北市承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万元(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账号:1331××××2212)。该申请由担保人杨梅用其名下位于相山区××路××号××庄××幢××房屋产权[皖(2020)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37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承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万元(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账号:1331××××2212),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担保人杨梅用其名下位于相山区××路××号××庄××幢××房屋产权[皖(2020)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37号]房屋产权,期限为叁年。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承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