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21财保19号
申请人:***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宏村路1228号文鼎商务中心A座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1LY18。
法定代表人:朱恒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申请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411552。
法定代表人:孙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宏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黎支行3400××××4347账户存款150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锦宏公司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锦宏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黎支行3400××××4347账户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淑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