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726执708号之一
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申请执行四川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26执70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2)本院从2019年9月16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并提起了限额冻结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时间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2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禄 审判员  罗春梅 审判员  曹 斌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