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26执867号之一
被执行人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2)本院从2020年10月16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 (3)通过不动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荷花南街8号有房屋,现已被我院查封,暂无法处置。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时间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26执8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禄 审判员  余 宁 审判员  廖 玲
书记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