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民终2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安州区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岗。
原审被告: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326元,由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上诉人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蕾
书记员贾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