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92执异132号
案外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3日,现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1070000001658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查封了涪江公司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查封的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南街8号1幢1单元房屋,是我们涪江公司职工交付内部集资款后于1994年7月分配给我们职工的,其中的5楼2号房屋分配给我。后因企业改制职工全部下岗,分配给我的住房一直由我居住至今,该房应属我所有。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停止评估拍卖。
申请执行人***称: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现被执行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涪江公司名下,无任何抵押担保,无任何共有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多处有明显不合理和作假的成分,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异议并拍卖已查封的房屋。
本院经审查查明:案外人****被执行人涪江公司职工,1994年***按照公司规定缴纳10000元住房集资款后,分得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南街8号1幢1单元5楼2号的该公司自建房屋一套,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涪江公司名下。***等参与集资分房的职工多年来向涪江公司提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要求,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一直未能实现,购房款的差额部分职工亦未支付。2017年6月13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涪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将登记在涪江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并裁定评估拍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上述事实,有川绵涪建司(1994)字第10号、11号文件,川绵华临建司(2000)字第025号文件,住房集资款收据遗失情况说明,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属于被执行人涪江公司的职工,在按公司规定缴纳了住房集资款后,按照其在公司的工龄、岗位职务等指标考核评分情况分得公司自建住房一套,并一直居住至今长达23年,该房屋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也包含有***在涪江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物化。按照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分得的住房,享有与其缴款性质相应的产权,能够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对执行标的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南街8号1幢1单元5楼2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已采取的执行措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桂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