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92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庆丰
审判员***
审判员桂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