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广州湾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民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铨红,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已故),男,汉族,1960年7月1日出生,住湛江市遂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男,汉族,1948年12月10日出生,住湛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广州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录塘路***号*栋***房。
负责人:梁桐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虹,女,汉族,1959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上诉人**因与湛江市广州湾建筑工程公司、***、杨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7.4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黎振华
审判员  梁 旗
审判员  吴春蕾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梁树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