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57136161D。
法定代表人:孙百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豫0425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郏县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794478.53元至郏县人民法院(户名: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帐号为:9558××××606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郏县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彦 军
审判员 张利强审判员赵克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宝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