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执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57136161D。
法定代表人:孙百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豫0425民初2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794478.53元(该款支付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72)。因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随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提取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郏县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794478.53元至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至今未到账。
2、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1×××51_1)的存款33511.14元至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现暂无可执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的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7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届时产生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2021年10月21日,该案件承办法官与申请委托人赵遂林面谈终本事由,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线索调查核实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及告知申请人并向其释明有委托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偿还工程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彦军
审判员  张利强
审判员  赵克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宝迪